一:住院基本医疗待遇(第一次)。
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;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,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,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。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:
类别 | 医院范围 | 起付标准(元) | 报销比例 |
乡级 | 乡镇卫生院 | 200 | 200—800元70% |
县级 |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| 400 | 400—1500元63% |
市级 |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| 500 | 500—3000元55% |
三级医院 | 1000 | 1000—4000元53% | |
省级 |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| 600 | 600—4000元53% |
三级医院 | 2000 | 2000—7000元50% | |
省外 | 2000 | 2000—7000元50% |
(1)14周岁以下(含14周岁)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,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(含县级)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。 (2)参保高龄80周岁以上(含80周岁)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,最高不超过95%
二:大病医疗保险待遇(第二次):
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。将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1.1万元,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:1.1万元—10万元(含10万元)部分,按60%的比例报销;10万元以上部分,按70%的比例报销。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。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贫困人口(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、农村低保对象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)实行政策倾斜,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0.55万元,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:0.55万元—10万元(含10万元)部分,按85%的比例报销;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%的比例报销。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。
三: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(第三次)
(1)保障对象:建档立卡贫困户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困境儿童。
(2)报销政策: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报销,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,按以下规定报销: 3000-5000元(含5000元) 部分按30%报销 5000-10000元(含10000元) 部分按40%报销 10000-15000元(含15000元) 部分按50%报销 15000-50000元(含50000元) 部分按80%报销 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%报销,没有封顶线。 四:健康医疗保险(中原农险)报销政策(第四次):
(1)保障对象:全体夏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
(2)保险责任:贫困群众因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各项合规医疗费用,扣除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以及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,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及支付比例内有中原农险给付保险金。
(3)赔付方案: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设定累计1000元起付线,1000元以上按照以下比例赔付,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赔付限额20万元。
赔付区间(元) | 赔付比例 |
1000-10000 | 65% |
10000以上 | 100% |
五:民政救助
(1)救助对象:低保户、五保户、建档立卡贫困户、困境儿童
(2)救助政策: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各项合规医疗费用,扣除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以及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、健康医疗保险(中原农险)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按以下政策给予救助,全年最高救助1万元。
人员类别 | 救助比例 | |
低保户、建档立卡贫困户、困境儿童 | 70% | |
五保户 | 分散供养 | 80% |
集中供养 | 90% |